共同性公告-請各校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教育之權益,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669號函、苗栗縣政府113年4月8日府教務字第1130070538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確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辦理,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所需服務與協助。
三、各校規劃戶外教育須併同多方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級別及特質,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協助,以維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pdf
二、請各校確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辦理,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所需服務與協助。
三、各校規劃戶外教育須併同多方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級別及特質,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協助,以維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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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4-04-08 16:32:21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王潔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