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公告-重申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防範不當對待幼兒事件發生
本案已函轉各教保服務機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該署)113年4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724號函辦理。
二、為預防各機構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重申下列事項:
(一)各機構之活動範圍,應與核准設立之平面圖一致,不應擅自進行室內裝修隔間。
(二)同一場所內如與其他機構(私立幼兒園兼辦國小課後照顧)或住家共構,應個別設置於獨立之場所內,且其服務空間亦應有明確區隔。
(三)各機構之設施設備、環境布置安全性(如窗戶下方勿擺放幼生身高得以攀爬之矮櫃、櫃子是否容易傾倒、危險物品應擺放於幼生不易取得處等)、逃生動線及標示之合宜性。
(四)應建置緊急事件通報、流程及分工表,並建置鄰近警政單位、醫療院所及衛生單位聯絡資訊,以因應突發事件得緊急應變;其緊急事件分工表、演練、通報與宣導紀錄等資料應建置完整且確實保存。
(五)有裝設監視器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規定辦理檢查、保養、資料保存及影像調閱;又為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其定期保養維護、檢修、調閱申請單或登記簿等相關紀錄應妥為留存。
(六)各機構之負責人、園長等負有監督責任之人等,應適時關心教保服務人員工作量、工作壓力及情緒反應;各班師生比、班級配置等皆應符合相關規定,勞動條件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七)承上,國教署已彙編「幼兒園因應勞動基準法之調適指引」,建請各機構負責人員詳閱,相關檔案可至全國教保資訊網- 最新消息( 網址https://www.ece.moe.edu.tw/ch/annonces/TSNews-000027/)下載瀏覽。
三、依國教署來函,前開各項將列為稽查項目,請各機構務必配合辦理。
幼兒園因應勞動基準法之調適指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該署)113年4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724號函辦理。
二、為預防各機構發生不當對待幼兒事件,重申下列事項:
(一)各機構之活動範圍,應與核准設立之平面圖一致,不應擅自進行室內裝修隔間。
(二)同一場所內如與其他機構(私立幼兒園兼辦國小課後照顧)或住家共構,應個別設置於獨立之場所內,且其服務空間亦應有明確區隔。
(三)各機構之設施設備、環境布置安全性(如窗戶下方勿擺放幼生身高得以攀爬之矮櫃、櫃子是否容易傾倒、危險物品應擺放於幼生不易取得處等)、逃生動線及標示之合宜性。
(四)應建置緊急事件通報、流程及分工表,並建置鄰近警政單位、醫療院所及衛生單位聯絡資訊,以因應突發事件得緊急應變;其緊急事件分工表、演練、通報與宣導紀錄等資料應建置完整且確實保存。
(五)有裝設監視器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規定辦理檢查、保養、資料保存及影像調閱;又為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其定期保養維護、檢修、調閱申請單或登記簿等相關紀錄應妥為留存。
(六)各機構之負責人、園長等負有監督責任之人等,應適時關心教保服務人員工作量、工作壓力及情緒反應;各班師生比、班級配置等皆應符合相關規定,勞動條件亦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七)承上,國教署已彙編「幼兒園因應勞動基準法之調適指引」,建請各機構負責人員詳閱,相關檔案可至全國教保資訊網- 最新消息( 網址https://www.ece.moe.edu.tw/ch/annonces/TSNews-000027/)下載瀏覽。
三、依國教署來函,前開各項將列為稽查項目,請各機構務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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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4-05-20 14:33:27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江羲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