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公告-有關112學年度幼兒園收費調整及新設幼兒園收費設定審議,於112年3月15日截止申請,欲申請之幼兒園請注意時程
(一)幼兒園應於每年3月15日前,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收費調整申請。
(二)各園提出之申請由本府教育處先行審查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如有缺漏或所附資料不全者應於通知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審議。
(三)本府於每年4月至5月召開收費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同意者由本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系統數額。
(四)經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五)後續積核:幼兒園調整收費規定之因素為調高薪資或增加人員者,應於當年11月30日前,繳交新學年度之全園教職員名冊、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等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報府備查。
(六)相關表件請至上方「行政資料下載」/「收費調整」處下載使用。
(七)準公共幼兒園與本府簽約合作之收費數額係依據準公共要點辦理,爰僅得申請交通費調整。
另依本府111年5月5日苗栗縣政府幼兒園收費訂定及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本縣幼兒園交通費未達單趟600 元/月、雙趟1,200 元/月,且全年支出成本大於或等於全年收入者,得送件申請。
(八)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08278號函,自112學年度起,私立幼兒園(不含準公共幼兒園)5歲幼兒於全學期總收費不變之前提下,得進行各收費項目間數額調整,本項調整毋須經地方政府收費審議小組審議,將另案發文。
(九)私立幼兒園擬申請收費調整者,請先電洽學前科謝小姐,電話:037-559715;準公共幼兒園申請交通費調整者,可於期限前直接送件申請。
(二)各園提出之申請由本府教育處先行審查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如有缺漏或所附資料不全者應於通知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審議。
(三)本府於每年4月至5月召開收費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同意者由本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系統數額。
(四)經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五)後續積核:幼兒園調整收費規定之因素為調高薪資或增加人員者,應於當年11月30日前,繳交新學年度之全園教職員名冊、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證明(或勞工名卡)等相關佐證資料影本報府備查。
(六)相關表件請至上方「行政資料下載」/「收費調整」處下載使用。
(七)準公共幼兒園與本府簽約合作之收費數額係依據準公共要點辦理,爰僅得申請交通費調整。
另依本府111年5月5日苗栗縣政府幼兒園收費訂定及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決議,本縣幼兒園交通費未達單趟600 元/月、雙趟1,200 元/月,且全年支出成本大於或等於全年收入者,得送件申請。
(八)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08278號函,自112學年度起,私立幼兒園(不含準公共幼兒園)5歲幼兒於全學期總收費不變之前提下,得進行各收費項目間數額調整,本項調整毋須經地方政府收費審議小組審議,將另案發文。
(九)私立幼兒園擬申請收費調整者,請先電洽學前科謝小姐,電話:037-559715;準公共幼兒園申請交通費調整者,可於期限前直接送件申請。
發布時間: | 2023-03-06 16:03:56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謝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