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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相關-有關準公共幼兒園第3期程(113至115學年度)續約等相關事項,請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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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0763號函辦理(本案將另行發文各準公共幼兒園)。
二、為期準公共幼兒園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第3期程(113學年至115學年)以保障幼兒受教權益及關注教保服務品質等面向,強化合作要件及續約條件,說明如下:
(一)要件一、合作費用上限:
1、113學年調高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每月不得超過1萬3,200元;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90人以下,每月不得超過1萬2,000元;91人至180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1,500元;181人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萬1,000元。
2、114學年以後再調高1,500元: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每月不得超過1萬4,700元;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90人以下,每月不得超過1萬3,500元;91人至180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3,000元;181人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萬2,500元。
(二)要件二、園長、教師及教保員薪資(採事後檢核):
1、每人每月基本薪資配合調整為:在園服務未滿3年者,每月至少3萬3,200元,滿3年至未滿6年者,每月至少3萬6,200元,滿6年以上者,每月至少3萬9,200元;113年8起,每人每月薪資應較7月實質增加至少2,000元,人員既有薪資已逾前述規定者亦應配合調薪。
2、除政府所訂基本薪資外,各園應自訂調薪機制(同前期規定),透由政府與園方合作,才能提高人員待遇福利,強化各園攬才與留任人員之誘因。
3、前開每月基本薪資不包括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加班費、教育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
4、幼兒園應採轉帳方式直接給付人員薪資,並於113年10月31日前,檢附113年8至9月前開人員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及薪資轉帳證明至本府備查。
(三)要件三、基礎評鑑:
1、最近1次評鑑結果(含追蹤評鑑),應為「全數指標通過」。
2、最近1次評鑑尚未公告之結果,如為「部分指標通過」者,至遲應於113年6月30日前提供追蹤評鑑結果,且為「全數指標通過」。
(四)要件四、土地使用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最近1次申報檢查結果應為「合格」或「准予備查」。
2、遊戲場設施定期檢驗:最近1次各項檢查結果應為「全部符合」,無固定式遊戲場設施者免予檢核。
3、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利證明:土地及建築物為非自用者,其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有效期限至少應至116年7月31日。
(五)要件五、教保服務品質:
1、教保服務人員與幼生之師生比例:
(1)契約期間各園師生比應符合法令規定。
(2)各園師生比現況,係以113年3月登載於資訊系統之幼生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數據為基礎,採各班級個別計算其師生比後,再予平均全園之師生比;自114學年起漸進實施調整師生比政策,至遲於115學年達成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每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12名幼兒,每班至多招收24名,師生比達1:12;各園應於本次續約之契約書約定各學年各班級幼兒人數及可招生名額。
2、資訊揭露:
(1)教保服務品質自我評估情形:請下載並填報各班級課程與教學品質自我評估檢核表,全園合併及儲存為1份pdf檔,於113年5月3日前,上傳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幼兒園填報區」─「資料上傳管理」─「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品質評估表」,點選「新增」及擬上傳之檔案,並點選「儲存」即可完成。
(2)教學環境情形:各園於113年5月3日前,至「填報系統」─「幼兒園填報區」─「資料上傳管理」─「環境照片上傳管理」,上傳園舍外觀、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無者免上傳)、廚房及廁所等各區照片各2張(為個人資料保護,請勿出現幼兒正面影像),照片格式應為「.jpg」或「.jpeg」格式,檔案大小勿超過7MB。
(3)每日餐點情形(採事後檢核):自113年8月1日起,各園應每日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上傳當日午餐及上午、下午點心照片(含填寫餐點名稱)。
(六)要件六、行政管理(採事後檢核):
1、採設帳方式管理園務經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45條規定,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並保存憑證;各園應於113年9月底前,提供上半年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114年1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下半年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2、訂定符合法令之基本勞動條件:幼兒園應全額(每月基本薪資扣除員工勞健保費自付額)、不逾時、直接給付員工薪資。
(七)不得續約規定:
1、自112年3月1日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施行以後,經認定屬情節重大之違法對待幼兒案件,且其行為人為負責人、園長者。
2、經處分一定期限內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及停辦,且期程尚未屆滿或雖已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3、違反準公共作業要點現行第19點或第20點第2項規定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經處分後仍屢次違反規定,本府得視違反情節不予受理。
(八)續約園之收費調整:下列各項調整機制由教育部國教署協助統一試算後,提供本府逐一轉知個別幼兒園確認之,以作為各園第3期程契約期間合作費用,並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1、各收費數額之計算原則如下:
(1)113學年:〔112學年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全學年收費數額〕+〔113學年調薪及代收代辦費調整之數額〕,逾113學年合作費用上限者,應於契約書約定合作數額。
(2)114學年以後:113學年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全學年收費數額〕+〔調整師生比成本〕,逾114學年合作費用上限者,應於契約書約定合作數額。
2、每月基本薪資調整:第3期程教保服務人員每人每月基本薪資再調高2,000元,其薪資差額及雇主負擔保費差額等成本,參照前二期調薪做法,由教育部國教署核算每生每月需增加之數額。
3、代收代辦費調整:
(1)以107年及112年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增加7.8,為最高調整比率。
(2)各園代收代辦費單一項目之平均數低於所在地縣(市)私立幼兒園該項代收代辦費平均值者,得予調整。
(3)各園4項代收代辦費調增費用之合計總額,以所在地縣(市)私立幼兒園之代收代辦費平均值7.8%為上限。
4、調整師生比:各園師生比計算原則如下,涉及調整師生比所生成本將納入114學年收費調增費用計算。
(1)各園之師生比現況以113年3月系統幼生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數據為基礎,並參考導師職務加給及教保員教保費請領情形,做為扣除備用人力之參考。
(2)以各園各別班級計算師生比後,再予平均全園之師生比(該班級師生比低於1:12者,校正為1:12),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
(3)幼兒園如係因配合政府調整師生比政策,業比照公立幼兒園於112學年即調整師生比為1:12,教育部將參考111學年度同期資料進行比對及校正,比對後如高於1:12,則以其為基準計算;倘仍為1:12者,依其招收規模補助獎勵金(連續3年)。
三、為簡化準公共第3期程續約作業程序,幼兒園免提出申請,教育部國教署將透過填報系統主動比對各園續約資格,本府將於113年5月15日起提供續約通知書、契約書(1式2份)及教育部國教署提供之調整收費數額表(含113年3月各班級師生比),俾利辦理第3期程續約事宜。
四、續約申請期程自113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止,準公共幼兒園至遲於113年5月31日前,將已用印之因應薪資調整收費數額表及契約書(1式2份)送回本府辦理續約。


相關檔案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第3期程教保服務品質評估表(提供版).pdf


發布時間: 2024-04-29 14:27:18
發布單位: 學前教育科-幼兒
發布者: 謝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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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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