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
※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相關函釋如附件,提供各幼兒園參考。
更新日期:2026-04-01
點閱次數:2556
點閱次數:2556
:::
※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相關函釋如附件,提供各幼兒園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