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評鑑
「111學年度苗栗縣幼兒園基礎評鑑」相關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5月4日發布之「幼兒園評鑑辦法」及106年9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72651A號函「一百零七學年至一百一十一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辦理。
二、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三、援上,評鑑週期內應依評鑑辦法規定完成轄區內所有幼兒園評鑑,111學年度幼兒園基礎評鑑日程表如附件。倘評鑑當日時程有二所幼兒園者,預計於是日上午九時到第一所幼兒園、上午十時三十分到第二所幼兒園;倘當日時程有三所幼兒園者,預計於是日上午九時到第一所幼兒園、上午十時到第二所幼兒園、是日上午十一時至第三所幼兒園。
四、相關評鑑資訊如附件,為利評鑑作業順遂,請各園詳閱評鑑說明簡報,妥為規劃整理相關資料。
五、另有關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自評表,請於評鑑前兩週將自評表以電子郵件方式繳交(電子信箱:muriel0424@ems.miaoli.gov.tw,檔名:111學年度○○幼兒園基礎評鑑自評表)。
更新日期:2024-10-14
點閱次數: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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