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
有關汽車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管理新制案,請各園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18571號函辦理。
二、交通部115年1月30日公布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修正案(管理措施之資訊如交通部網頁-https://reurl.cc/W8pmbZ),並自115年2月28日起,針對新車實施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管理新制。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列為車輛檢驗項目,幼童專用車前擋黏貼70%以上、其餘車窗及後擋風玻璃均為40%以上,且有合格標識隔熱紙;至於現已使用中車輛,若有更換隔熱紙的需求,建議選擇符合法規的產品。
三、有關合格隔熱紙產品會有合格標識,其標識有2種方式:
(一)業者自行烙印:其格式由申請者訂定,標識內容至少應包含廠牌、型號及可見光透過率;相關烙印樣式可參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車輛安全資訊網」合格產品專區。
(二)由專業機構印製、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核發:由車安中心核發的合格標識,應黏貼於車內前擋風玻璃右下角處(從車內方向往外看,副駕駛座側),黏貼張數以1廠牌、1型號、黏貼1張為原則。
四、有關115年2月28日起幼童專用車(新車)適用前述法規一節,請依上開法規辦理。
更新日期:2026-04-01
點閱次數: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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