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業經教育部會銜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4085A號、交運字第1120035823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4日臺教社(一)字第1122404085D號函辦理。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林哲丞專員(電話:(02)-7736-5679)。
- ※重申有關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載運兒童相關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8條第3項規定略以:「前項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有購置或租賃交通車載運兒童之需要者,應準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二、復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一)學生交通車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其車型、規格、安全設備(含防火器)及其他設施設備,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 (二)前項購置之學生交通車,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於領牌後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三)第一項租賃之學生交通車,租賃契約應載明交通車之使用及管理應遵守本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並於完成租賃後十五日內,將租賃契約副本報該各主管機關備查。
- (四)學生交通車有過戶、車種變更、停駛、復駛、報廢、繳銷或註銷牌照、變更租賃契約等異動情形,應依交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三、援上,倘貴園有購置或租賃交通車載運兒童之需要,請依相關規定函報本府備查,未依規定備查者,將依本法第56條規定處分之。
更新日期:2024-05-20
點閱次數: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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