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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至11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

一、旨揭指標,教育部前業於111年12月2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73902A號函公告、112年3月2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34035A號修正公告及112年4月2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49628A號修正公告在案。
二、依幼兒園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幼兒園基礎評鑑均應以實地訪視為之,其評鑑指標,由教育部公告之。復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援上,幼兒園第3週期之基礎評鑑將於112學年至116學年進行。
三、為利各園了解本週期基礎評鑑指標內容、判準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本府已於112年8月7日辦理說明會,檢附評鑑指標簡報及相關表件如附件。
四、另檢附修正後「112學年至11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公告(含附件)影本、自評表、檢核表各一份供參。

 

更新日期:2024-10-23
點閱次數: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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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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