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勘表及補充說明
本府相關單位立案會勘表件如附件
※補充說明※
1.各類申請案中,平面圖係指經本府工商發展處核准過之平面圖(全開藍曬圖,經使管科加蓋戳章者),而非建築師自行繪製之圖。
- 2.各類申請案務必檢附公文。
- 3.依據教育部101年9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161535號函,不得於申請設立幼兒園時併同申請兼辦業務。
更新日期:2023-08-28
點閱次數: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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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相關單位立案會勘表件如附件
※補充說明※
1.各類申請案中,平面圖係指經本府工商發展處核准過之平面圖(全開藍曬圖,經使管科加蓋戳章者),而非建築師自行繪製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