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保健-[轉知]-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惠請轉知所屬及轄區教保服務機構據以辦理,請查照。
衛生福利部 函.pdf
衛生福利部 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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