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幼兒教育網logo圖片

移至主要內容區

網站導覽

字級設定


 現在位置:  首頁 / 法規及增能 
幼兒團體保險-有關高中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事故發生之日」之認定解釋
首頁 列表
點擊 複製連結 開新視窗 分享至Facebook平台 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 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平台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4200號函辦理。
二、保單條款第13條「失能保險金」之事故發生之日認定: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產生之相關失能病因,採「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認定。
三、保單條款第14條「重大手術保險金」之事故發生之日認定 如下:
(一)因疾病實施重大手術之認定:以「施行重大手術之日」認定。
(二)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實施重大手術之認定:以「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之日」認定。


相關檔案

winnie_學生團保_府教體字第1100157699號-依據.PDF


苗栗縣政府教育處學前教育科
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5樓 傳真:037-559974
聯繫方式:請點選網站上方業務職掌查詢電話,點選承辦人姓名即有E-MAIL信箱。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2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