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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相關-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112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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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依實際案情擇取二項或二項以上之類別通報。

二、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部分類別逾時通報有罰則,請各園特別注意。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2小時。


相關檔案

對照表.pdf
發布令.pdf
一覽表.pdf
修正規定.odt

相關連結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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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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