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公告-【重要】重申落實「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本案已於11/1函發各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之園所
1.邇來部分教保服務機構未落實幼兒接送措施,造成幼兒權益受損,本府重申相關規定,請各教保服務機構務必落實配合辦理!!!
2.相關事項摘錄如下:
(1)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乘坐於座椅不得站立,且前座不得乘坐幼兒;車內安全門處嚴禁擺放座椅等任何物品阻礙疏散動線。
(2)幼童專用車應設置對車輛內外之影像紀錄器,並應隨時確認紀錄時間,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
(3)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每名幼兒上下車時即應完成清點,不得整批勾選)。
(4)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演練時相關人等亦應落實確認車內是否有遺留幼兒。
3.除上開相關規定外,幼兒園負責人或園長等負監督責任之人員,應確實督導所屬人員於車輛接送幼兒完竣後,應全車檢查是否有幼兒未下車之情事,違者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罰法裁處。
1131101本府函准各提供幼童專用車學校注意事項.pdf
1.邇來部分教保服務機構未落實幼兒接送措施,造成幼兒權益受損,本府重申相關規定,請各教保服務機構務必落實配合辦理!!!
2.相關事項摘錄如下:
(1)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乘坐於座椅不得站立,且前座不得乘坐幼兒;車內安全門處嚴禁擺放座椅等任何物品阻礙疏散動線。
(2)幼童專用車應設置對車輛內外之影像紀錄器,並應隨時確認紀錄時間,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
(3)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每名幼兒上下車時即應完成清點,不得整批勾選)。
(4)幼兒園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演練時相關人等亦應落實確認車內是否有遺留幼兒。
3.除上開相關規定外,幼兒園負責人或園長等負監督責任之人員,應確實督導所屬人員於車輛接送幼兒完竣後,應全車檢查是否有幼兒未下車之情事,違者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罰法裁處。
相關檔案
發布時間: | 2024-11-04 14:15:15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江羲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