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核定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親職教育經費--113.11.15發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0114689號函辦理。
二、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國教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掛載「統整教學宣導影片」及「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系列影片,並得參考運用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項下社會大眾學習資源,自行依辦理主題搭配使用。
三、辦理旨揭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四、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加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五、本案自114年1月1日起再行請款,請款時檢附原申請計畫書、收據、領據、切結書、黏貼憑證、簽到表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報府辦理請款。
六、本案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活動辦理完竣後2週內檢附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簽到表及經費執行明細表)辦理核結,倘有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成果報告(new).odt
請款表件(new).odt
二、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國教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掛載「統整教學宣導影片」及「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系列影片,並得參考運用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項下社會大眾學習資源,自行依辦理主題搭配使用。
三、辦理旨揭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四、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加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五、本案自114年1月1日起再行請款,請款時檢附原申請計畫書、收據、領據、切結書、黏貼憑證、簽到表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報府辦理請款。
六、本案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活動辦理完竣後2週內檢附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簽到表及經費執行明細表)辦理核結,倘有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相關檔案
請款表件(new).odt
發布時間: | 2024-11-15 12:33:37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邱奕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