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公告-有關114學年度幼兒園收費調整及新設幼兒園收費設定審議,於114年3月15日截止申請,欲申請之幼兒園請注意時程
一、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3月15日前(以郵戳或本府收件戳章為憑),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收費調整申請。
二、各機構提出之申請由本府教育處先行審查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如有缺漏或所附資料不全者應於通知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審議。
三、本府於每年4月至5月召開收費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同意者由本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系統數額。
四、經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五、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當年11月30日前(新立案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立案後三個月內),繳交以下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1)新學年度之教職員工清冊(請由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下載)。
(2)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
(3)勞健保投保證明。
六、相關表件請至上方「行政資料下載」/「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訂定及調整」處下載使用。
※公立幼兒園收費調整本府將另案發文;準公共幼兒園僅得申請交通費調整。
二、各機構提出之申請由本府教育處先行審查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如有缺漏或所附資料不全者應於通知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審議。
三、本府於每年4月至5月召開收費審議小組會議,審議同意者由本府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系統數額。
四、經審議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應自次學年度起施行。
五、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當年11月30日前(新立案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立案後三個月內),繳交以下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1)新學年度之教職員工清冊(請由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下載)。
(2)教職員薪資轉帳證明。
(3)勞健保投保證明。
六、相關表件請至上方「行政資料下載」/「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訂定及調整」處下載使用。
※公立幼兒園收費調整本府將另案發文;準公共幼兒園僅得申請交通費調整。
發布時間: | 2025-02-05 09:52:38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謝秋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