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核定112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設施設備補助經費--112.11.10發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49480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請於113年7月25日前檢附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成果報告及上開電子檔光碟報府辦理請款核結事宜。
三、核結時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函轉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三)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四)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五)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2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上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112學年度支用明細表.odt
112學年度收據及黏貼憑證用紙.odt
成果報告範例.odt
二、旨揭補助經費執行期間為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請於113年7月25日前檢附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成果報告及上開電子檔光碟報府辦理請款核結事宜。
三、核結時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 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 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函轉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三)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四)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五)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2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上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相關檔案
112學年度收據及黏貼憑證用紙.odt
成果報告範例.odt
發布時間: | 2023-11-22 13:30:42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邱奕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