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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保健-為預防食品中毒案件發生,請學校及幼兒園加強餐點衛生安全與團膳、食材供應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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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812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109年某幼兒園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機關依相關規定啟動調查,經調查發現,早餐係購自某市場壽司攤販,惟衛生機關赴該市場卻無法尋獲該攤販,導致食品中毒案件調查之困難。
三、另,依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第四點第三款規定,學校午餐供應主副食除麵包、饅頭、麵條外,應由學校午餐廚房自行僱工製作或烹調,不得向外購買現成品供應。
四、綜上,請學校及幼兒園餐點衛生安全與供應商管理,掌握源頭資訊,並依教育部108年4月19日「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修正規定」第31條第3項:「各項餐點必須當日製作,廠商製作第一道菜至學生食用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成品或再次加熱加工隔餐食物」,以維護學生飲食衛生安全,預防食品中毒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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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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