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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保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學校自設廚房是否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所稱「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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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5月2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50581號函辦理。
2.有關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所詢,學校自設廚房是否為食安法第3條所稱「食品業者」,衛福部於107年4月2日以衛授食字第1079008901號函復,並就食品業者登錄辦法適用疑義,並以衛福部上開107年5月4日函釋略以:(1)學校自設廚房辦理供餐者,自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之角度而言,仍屬食安法第3條第7款規定之「食品業者」:食安法立法目的及精神即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衛生,規範食品之生產及供應之行為應符合規定,並未限定行為人之身分,亦未將「營利」列為食品業者之要件,故學校自設廚房供餐之行為,應一體適用食安法之規定,不以行為人是否營利而有所區別,且食安法無針對學校自設廚房辦理供餐之服務而得免除適用該法規定。
(2)針對食品業者設置衛生管理人員等規範之適用疑義,部分地方政府主張可能增加行政作業負擔及人事費用。經查目前學校自設廚房尚無適用食安法關於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或設置實驗室等規定,惟仍須遵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通則性規定,以維持食品業者良好之衛生管理。
(3)部分地方政府主張學校機關如受處罰,恐導致勒令停止供餐等影響學生權益情事。依行政罰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之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是行政機關依法並無不得處罰之理,故學校應針對校園午餐自主加強管理,以維護其衛生安全。
(4)綜上,學校自設廚房應屬「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食安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學生用餐之衛生安全。
3.另教育部107年5月7日函轉衛福部107年5月1日函,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並自公告日生效,該公告規範應置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包含辦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須辦理工廠登記之團膳承包之餐飲業、供應學校餐盒之餐飲業等,如有符合前述規範之業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4.又教育部107年5月10日函轉衛福部107年5月1日函,轉知「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9條修正發布案,該辦法規範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食品業者包含餐盒食品製造、加工、調配業或餐飲業,須置食品技師或營養師等,並應曾接受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構)辦理之課程,且領有合格證明書。如有符合前述規範之業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5.上開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該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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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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