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函釋-有關幼兒園所僱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規定疑義函釋及幼兒午睡時間照護人員配置疑義
一、相關函釋詳如附件。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於繼續工作4小時之際,無法給予連續30分鐘休息時,雇主得依該條但書規定,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惟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三、教保服務人員於休息時間,如得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縱未離開該工作場所,仍屬休息時間。又如雇主未予教保服務人員休息,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四、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且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爰雇主與教保服務人員應於勞動契約中,依法妥為約定工作及休息時間,不得約定不予休息時間。另休息時間旨在使勞工適當休息,以利接續執行工作,雇主如事前一律將教保服務人員休息時間調配於下班前(即4時至4時30分)實施,謂難妥適。
五、幼兒午睡時間照護人員配置: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49077號函釋,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7條第4項規定:「第2項所定午睡時間,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1小時30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爰依勞基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如於幼兒午睡時間輪流休息,幼兒園除應視園(校)務運作暨管理實際需要調配人力外,應至少安排1名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且為能落實照護,該照護人員應保持警醒,以及時因應幼兒突發狀況,俾兼顧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及維護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
勞動部函_「有關幼兒園所僱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規定」疑義.pdf
1131204國教署函_函轉勞動部「有關幼兒園所僱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規定」疑義.pdf
1140430教育部函_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休息時間疑義.pdf
1041222教育部函_教保服務人員得否於幼兒午睡時間輪流休息及幼兒午睡時間照護人員配置疑義.pdf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於繼續工作4小時之際,無法給予連續30分鐘休息時,雇主得依該條但書規定,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惟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三、教保服務人員於休息時間,如得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縱未離開該工作場所,仍屬休息時間。又如雇主未予教保服務人員休息,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四、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且約定內容不得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爰雇主與教保服務人員應於勞動契約中,依法妥為約定工作及休息時間,不得約定不予休息時間。另休息時間旨在使勞工適當休息,以利接續執行工作,雇主如事前一律將教保服務人員休息時間調配於下班前(即4時至4時30分)實施,謂難妥適。
五、幼兒午睡時間照護人員配置: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49077號函釋,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7條第4項規定:「第2項所定午睡時間,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以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不超過1小時30分鐘為原則;並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爰依勞基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如於幼兒午睡時間輪流休息,幼兒園除應視園(校)務運作暨管理實際需要調配人力外,應至少安排1名教保服務人員在場照護,且為能落實照護,該照護人員應保持警醒,以及時因應幼兒突發狀況,俾兼顧教保服務人員勞動權益及維護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
相關檔案
1131204國教署函_函轉勞動部「有關幼兒園所僱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規定」疑義.pdf
1140430教育部函_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休息時間疑義.pdf
1041222教育部函_教保服務人員得否於幼兒午睡時間輪流休息及幼兒午睡時間照護人員配置疑義.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