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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有關幼兒園所僱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規定疑義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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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3年11月14日府勞資字第1130242361號函及勞動部113年11月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827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具不可中斷性,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於繼續工作4小時之際,無法給予連續30分鐘休息時,雇主得依該條但書規定,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惟於工作完成時,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休息時間。

三、教保服務人員於休息時間,如得依其個人意願自由選擇離開工作場所休息,縱未離開該工作場所,仍屬休息時間。又如雇主未予教保服務人員休息,仍要求其於工作場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其逾法定正常工時工作者,雇主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四、本案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勞資關係科,電話:037-357040、037-559404、037-559044。


相關檔案

勞動部函_「有關幼兒園所僱教保服務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5條休息時間規定」疑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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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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