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函釋-有關教育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解釋令,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2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602909B號函辦理。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制定時,審酌5歲年齡層之幼兒即將進入國民小學階段,為利幼小銜接,應配置教師,以強化教育意涵;又為免幼托整合,造成教學現場過大衝擊,爰折衷明定幼兒園有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至少應有1人為幼兒園教師,由原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至遲應於114年8月1日起符合規定。教育部為協助幼兒園解決現場教師聘用問題,除修法提供14年之過渡期間外,亦補助幼托整合前繼續任職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費,以鼓勵其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提升教保服務品質。
三、旨揭解釋令詳如附件。
國教署來文1141215.pdf
教育部令.pdf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制定時,審酌5歲年齡層之幼兒即將進入國民小學階段,為利幼小銜接,應配置教師,以強化教育意涵;又為免幼托整合,造成教學現場過大衝擊,爰折衷明定幼兒園有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至少應有1人為幼兒園教師,由原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者,至遲應於114年8月1日起符合規定。教育部為協助幼兒園解決現場教師聘用問題,除修法提供14年之過渡期間外,亦補助幼托整合前繼續任職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費,以鼓勵其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提升教保服務品質。
三、旨揭解釋令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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