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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法規】「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55601166A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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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下稱請假辦法)於115年5月27日修正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契約進用教保員婚假、產檢假及產假之日數,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
(二)得請身心調適假,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每學年准給三日,併入事假計算。另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另依據國教署114年12月19日「研商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修正事宜會議」決議,契進教保人員請身心調適假期間薪資照給)。
(三)增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規定。

二、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相關檔案

1150527教育部令.pdf
修正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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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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