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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團體保險-函轉11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教育部於115年6月18日以臺教授國字第1156601335A號公告,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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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601335B號函辦理。



相關檔案

教育部公告-電子來文.pdf
電子附件-幼兒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0507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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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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