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相關-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112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
一、校安通報事件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依實際案情擇取二項或二項以上之類別通報。
二、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部分類別逾時通報有罰則,請各園特別注意。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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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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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規定.odt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一)意外事件。
(二)安全維護事件。
(三)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
(四)管教衝突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六)天然災害事件。
(七)疾病事件。
(八)其他事件。
同一事件涉及前項二款以上類別者,依實際案情擇取二項或二項以上之類別通報。
二、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如下:
(一)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部分類別逾時通報有罰則,請各園特別注意。
(二)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
三、前項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至遲不得逾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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