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案---設施設備費、親職教育講座,依個別需求於113年9月2日(星期一)前提報各項計畫報府申請(逾期不受理),請查照。113.8.16
一、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分別申請設施設備費及親職教育講座補助經費,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設施設備費
1、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
※※※另請確實核對歷次所送成果,倘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者,請各機構列為優先改善項目。
2、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另有約定人數者,依契約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經地方政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110-112學年度加入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107-109學年度加入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
※※※請檢附107至112學年度財產清冊。※※※
3、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15%,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親職教育講座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親職講座內容以適齡適性之教養觀念、增進親子互動技巧為原則;不得支用於各機構之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2)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100人,並以週休二日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2、補助經費:一學年最高補助2萬元。
附件1-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odt
附件2-親職講座計畫書.odt
113親職教育經費編列項目基準.pdf
(一)設施設備費
1、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
※※※另請確實核對歷次所送成果,倘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者,請各機構列為優先改善項目。
2、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另有約定人數者,依契約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經地方政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110-112學年度加入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107-109學年度加入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
※※※請檢附107至112學年度財產清冊。※※※
3、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15%,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親職教育講座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親職講座內容以適齡適性之教養觀念、增進親子互動技巧為原則;不得支用於各機構之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2)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100人,並以週休二日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2、補助經費:一學年最高補助2萬元。
相關檔案
附件2-親職講座計畫書.odt
113親職教育經費編列項目基準.pdf
發布時間: | 2024-08-21 12:13:50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邱奕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