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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兒園-113學年度「私立幼兒園(不含準公共、非營利、職場中心)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申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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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近日將發文各私立幼兒園(不含準公共、非營利、職場中心)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252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113年8月19日修正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為協助私立幼兒園配合調整師生比之前置作業,於113學年核予各園一次性整備金。
三、本案申請及補助等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113年8月1日以前設立之私立幼兒園(未加入準公共機制者)。
(二)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倘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列為優先改善項目。
(三)補助經費:每園最高補助總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
(四)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及攝影機以每臺3萬元為上限、相機以每臺1萬元為上限、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30%,但經地方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各園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五、為落實政策效能,所申請之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將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私立幼兒園實際執行情形。
六、請貴園於113年10月25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辦理初審,逾期概不受理,倘無申請意願者亦請函覆本府:
(一)申請計畫書: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且照片清晰,經費概算表應詳述用途並符合備註欄所載各項規定。
(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檢核表。
(三)承上,請依檢核表逐項檢核,倘其中一項結果為「是」,請併同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表之表2及第4款欄位;倘檢核結果為「否」,則於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欄位勾選,並核蓋大印、負責人章及填表人(亦即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關係人)簽章。本案相關資料請至苗栗縣幼兒教育網站-行政公告-私立幼兒園處下載。
七、本案尚未經中央核定,請勿先行購買。


相關檔案

申請計劃書.odt
利衝法檢核表.odt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odt


發布時間: 2024-10-07 16:15:10
發布單位: 學前教育科-幼兒
發布者: 江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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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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