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複審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查照。--114.1.17發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月1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085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依前揭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構應於第3期程申請期間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上傳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是以,各機構應於113年5月3日前完成照片上傳,同時應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前開規定,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制第3期程簽約要件之一,先予敘明。
三、本學年度審核各機構報地方政府所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除依要點有關應優先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之方向外,併同檢視設施設備之改善情形;如有待改善事項,亦於前次退請再予釐明,究為尚待改善抑或所傳照片不清晰所致。
四、為協助各機構完成113學年度相關申請作業,請各機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各機構得於114年2月28日前至填報系統上傳補正各項設施設備現況照片。
(二)相關申請,應依本要點第3點規定審核,併同檢視各機構所傳照片,各項申請是否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
(三)如為前次退件之機構,請檢視退件改善事項是否已補正及說明(如附件1),或於本次再提出申請時已納為改善項目。
(四)前次退件機構,如經評估有更急迫之安全事項待改善而優先於退請評估事項,則請於申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內註明,且原退請評估事項務必納為114學年度之優先改善事項。
五、旨案補助經費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倘因補件未及於期程內執行完畢,本府將再另案函報國教署展延期限,俟國教署同意後另案函知。
六、本案原定114年1月22日收件截止,展延至114年2月7日前報府申請(如附件2)。
(附件1)113學年度設施設備退件建議項目補充說明.doc
(附件2)申請計畫書.odt
二、依前揭要點第8點規定,各機構應於第3期程申請期間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上傳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是以,各機構應於113年5月3日前完成照片上傳,同時應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前開規定,為準公共教保服務機制第3期程簽約要件之一,先予敘明。
三、本學年度審核各機構報地方政府所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除依要點有關應優先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之方向外,併同檢視設施設備之改善情形;如有待改善事項,亦於前次退請再予釐明,究為尚待改善抑或所傳照片不清晰所致。
四、為協助各機構完成113學年度相關申請作業,請各機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各機構得於114年2月28日前至填報系統上傳補正各項設施設備現況照片。
(二)相關申請,應依本要點第3點規定審核,併同檢視各機構所傳照片,各項申請是否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
(三)如為前次退件之機構,請檢視退件改善事項是否已補正及說明(如附件1),或於本次再提出申請時已納為改善項目。
(四)前次退件機構,如經評估有更急迫之安全事項待改善而優先於退請評估事項,則請於申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內註明,且原退請評估事項務必納為114學年度之優先改善事項。
五、旨案補助經費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倘因補件未及於期程內執行完畢,本府將再另案函報國教署展延期限,俟國教署同意後另案函知。
六、本案原定114年1月22日收件截止,展延至114年2月7日前報府申請(如附件2)。
相關檔案
(附件2)申請計畫書.odt
發布時間: | 2025-01-17 17:02:36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邱奕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