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核定補助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經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4月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743號函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請於114年10月27日前檢附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成果報告及上開電子檔光碟報府辦理請款核結事宜;並依前開結報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三、核結時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函轉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三)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四)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府報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五)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成果報告格式.odt
請款表件.odt
二、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請於114年10月27日前檢附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成果報告及上開電子檔光碟報府辦理請款核結事宜;並依前開結報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三、核結時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函轉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三)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四)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府報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五)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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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5-04-21 10:38:24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邱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