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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相關-有關準公共幼兒園依政策於114年1月起調高教保服務人員薪資及於114年8月調整師生比,爰辦理收費數額調整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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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601511號函辦理。(本案已於114年7月8日函發各準公園)

二、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教育部113年4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0763號函、教育部國教署114年3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474號函辦理。

三、依教育部國教署114年3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474號函,自114年1月起,準公共幼兒園之園長、教師及教保員每人每月基本薪資應較113年12月實質增加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前開人員既有薪資如已達或已逾前函規定者,仍應調高1,000元。基於行政減量,有關調薪所增加之收費數額,併於本次收費調整作業辦理,並參照準公共幼兒園前二期調薪做法,由教育部依各幼兒園已登載於資訊系統之園長、全園教師及教保員服務年資核算調整數額(含調薪差額及雇主負擔保費差額,採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另部分準公共幼兒園112學年度(113年1月至7月)未因調薪1,200元而調整收費,而以園務營運費補助者,併同納入本次調整作業辦理。

四、又配合本要點第8點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以下簡稱3-5歲班)調整師生比之規定,準公共幼兒園應於115學年度達成師生比1:12,班級內每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12名3-5歲幼生,每班人數不超過24名。依教育部113年4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0763號函,已於113學年度第3期程準公共續約試算表載明各園之實際師生比,並於各園與地方政府所簽第三期契約書及其附件(「各班級分年招收幼生數」)載明114及115學年規劃招收幼兒數,以作為114及115學年度招生之依據。有關由前開試算表所載師生比調整至1:12,其收費調整數額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依前開試算表,3-5歲班師生比已達1:12者:依其規模核發3學年之獎勵金,將另案函知。
(二)依前開試算表,3-5歲班師生比未達1:12者:為符合師生比1:12規定而減少招收人數者,由教育部以各園前開契約試算表所載實際師生比為基準計算至1:12,例如某園試算表所載師生比為1:14,則以1:14計算到1:12;如為1:13,則以1:13計算至1:12;如為1:15,則以1:15計算至1:12。另依各園師生比達1:12後所規劃招收之3-5歲幼生數情形,以90%至70%間之比率核算每生每月收費調整數額,並採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1、每班減少招收人數,全園3-5歲招收人數亦併同減少者:以90%核算收費調整數額。
2、每班減少招收人數,但全園各班減少之3-5歲招收人數再另成班以維持原3-5歲招收人數者:以80%核算收費調整數額。
3、每班減少招收人數,但全園各班減少之3-5歲招收人數除再另成班外,並再額外增加3-5歲招收人數致超出由原規模調整師生比至1:12前可招收人數者:以70%核算收費調整數額。
4、前開所稱「原規模調整師生比至1:12前可招收人數」,係指依前開契約試算表所載之全園3-5歲班,各班依法編制教保服務人員數*師生比計算出之人數。

五、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及前揭說明,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114及115學年度全學年收費數額計算原則如下,並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一)2歲:〔113學年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全學年收費數額〕+〔因應114年1月調薪所調整之收費數額*教保服務期程〕。
(二)3-5歲:
1、師生比已達1:12者:〔113學年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全學年收費數額〕+〔因應114年1月調薪所調整之收費數額*教保服務期程〕。
2、師生比未達1:12者:〔113學年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全學年收費數額〕+〔因應114年1月調薪所調整之收費數額*教保服務期程〕+〔因應調整3-5歲班級師生比所調整之收費數額*教保服務期程〕。

六、復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114學年度以後之合作費用上限,依其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幼兒總人數或本要點契約約定事項載明之約定招收人數定之,每生每月不得逾下列收費數額: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每月不得超過1萬4,700元; 3-5歲班,90人以下,每月不得超過1萬3,500元;91人至180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3,000元;181人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萬2,500元。爰每月收費數額逾114學年合作費用上限者,應另約定合作數額;又3-5歲調整後收費數額逾114學年合作費用上限者,教育部國教署將就調薪及調整師生比所致逾114學年度前開合作費用上限之部分費用予以補助,至多補助1,000元。

七、教育部國教署依前開說明原則統一試算後,於114年7月9日起提供本府各園收費調整數額表,請各園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各園收到試算表後,倘對師生比有疑義或需調整原契約書附件所載各班級分年招收幼生數(惟調整後114學年度之師生比不得高於原附件所載之113學年度師生比)者,請填寫附件並通知本府教育處承辦人,教育部國教署將重新檢視,如有調整必要,將再提供調整後之收費數額表,並轉請幼兒園確認、核章及用印。
(二)準公共幼兒園至遲應於114年7月21日前,將已核章及用印之收費調整數額表送回本府。

八、另,各準公共幼兒園前於第三期程續約時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各園如有更新之需要,務請於114年7月31日前至填報系統─「幼兒園填報區」─「環境照片上傳管理」進行更新(為個人資料保護,請勿出現幼兒正面影像),照片格式應為「.jpg」或「.jpeg」格式,檔案大小勿超過7MB;教育部國教署將擇期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公開供家長查詢。

九、本次調整後之收費數額及相關資料經確認後,後續年度各園如欲再增加3-5歲招收幼生數,本府將函報教育部國教署依說明四所定80%、70%之比率重新核算收費數額,並據以調整契約書附件「各班級分年招收幼生數」,前揭調整招收人數及收費數額核算應以學期為單位,不得於學期中變更。


相關檔案

114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變更契約附件_11407.odt


發布時間: 2025-07-10 11:40:33
發布單位: 學前教育科-幼兒
發布者: 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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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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