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核定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親職教育講座經費一案 ,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0099915號函辦理。
二、本案有關「講座鐘點費」、「膳食費」、「教材費」及「場地使用費」等相關經費務請依實際工作情形覈實支應,倘有謊報及冒領之情事,將依法究辦。
三、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國教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掛載「統整教學宣導影片」及「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系列影片,並得參考運用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項下社會大眾學習資源,請自行依辦理主題搭配使用。
四、請督導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五、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加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六、本案自115年1月1日起再行請款,請款時檢附原申請計畫書及請款表件。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請於115年7月24日前檢附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簽到表及經費執行明細表)辦理核結;倘有結餘款,應全額繳回。
請款表件.odt
成果報告.odt
二、本案有關「講座鐘點費」、「膳食費」、「教材費」及「場地使用費」等相關經費務請依實際工作情形覈實支應,倘有謊報及冒領之情事,將依法究辦。
三、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國教署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掛載「統整教學宣導影片」及「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系列影片,並得參考運用教育部家庭教育資源網項下社會大眾學習資源,請自行依辦理主題搭配使用。
四、請督導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
五、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加對象為家長,爰不得列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六、本案自115年1月1日起再行請款,請款時檢附原申請計畫書及請款表件。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請於115年7月24日前檢附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簽到表及經費執行明細表)辦理核結;倘有結餘款,應全額繳回。
相關檔案
成果報告.odt
| 發布時間: | 2025-10-22 15:18:47 |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 發布者: | 邱小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