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有關核定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已達成師生比1:12且持續維持之獎勵金經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2月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0118394號函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請於115年7月25日前檢附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成果報告及上開電子檔光碟報府辦理請款核結事宜。
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4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四、準公共幼兒園已申領旨揭補助經費者,倘於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本府將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核定幼兒園※
苗栗縣私立百合幼兒園、苗栗縣私立耶魯幼兒園、苗栗縣私立育仁幼兒園、苗栗縣私立三義愛彌兒幼兒園、苗栗縣私立奇奇幼兒園
請款表件.odt
成果報告格式.odt
二、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請於115年7月25日前檢附收據、支用明細表、黏貼憑證、成果報告及上開電子檔光碟報府辦理請款核結事宜。
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4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四、準公共幼兒園已申領旨揭補助經費者,倘於履約期間自請停辦、歇業、終止或解除準公共契約者,本府將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依契約所餘期程,按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核定幼兒園※
苗栗縣私立百合幼兒園、苗栗縣私立耶魯幼兒園、苗栗縣私立育仁幼兒園、苗栗縣私立三義愛彌兒幼兒園、苗栗縣私立奇奇幼兒園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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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 | 2025-12-10 11:27:43 |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 發布者: | 邱小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