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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相關-核定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案--115.3.26發文(第1批,共40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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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18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640號函辦理。
二、本案執行期程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請於115年7月27日前檢附收據、執行明細表、黏貼憑證、成果報告及上開電子檔光碟報府辦理請款核結事宜。
三、核結時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函轉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三)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四)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府報結,且不得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五)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4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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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6-03-31 10:11:37
發布單位: 學前教育科-幼兒
發布者: 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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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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