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有關115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案,倘有申請需求,請於115年8月14日(星期五)前提報計畫書報府辦理初審,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1283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8點及第15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應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設施設備費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審查要件:
1、為維護教保服務品質,請依案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各項基本設施設備檢核基準」(附件1)及各機構上傳至填報系統照片為審核參據,各機構就尚未符合檢核基準項目優先改善。
2、未符合檢核基準之項目倘已改善完成,請各機構於1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至填報系統更新照片。
(二)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請確實核對各機構107至114學年度核定充實及修繕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2)。
(三)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本學年度申請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其中購置圖書之經費,不得少於申請經費之百分之十。
3、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符合幼兒發展、教保活動課程需求並安全無虞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建築物租賃費、委外會計師費等費用。
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各項基本設施設備檢核基準_Attach1.pdf
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_Attach2.odt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8點及第15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應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設施設備費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審查要件:
1、為維護教保服務品質,請依案附「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各項基本設施設備檢核基準」(附件1)及各機構上傳至填報系統照片為審核參據,各機構就尚未符合檢核基準項目優先改善。
2、未符合檢核基準之項目倘已改善完成,請各機構於1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至填報系統更新照片。
(二)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請確實核對各機構107至114學年度核定充實及修繕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2)。
(三)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本學年度申請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其中購置圖書之經費,不得少於申請經費之百分之十。
3、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符合幼兒發展、教保活動課程需求並安全無虞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建築物租賃費、委外會計師費等費用。
相關檔案
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_Attach2.odt
| 發布時間: | 2026-05-25 15:14:39 |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 發布者: | 邱小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