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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公共相關-自111學年度起,準公共幼兒園幼生連續請假之退費規定、中途入(離)園收(退)費規定及111學年度收據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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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生連續請假退費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10061291號函辦理。
二、為實質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行政院於110年1月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納入「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分階段再降低就讀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之就學費用,111年8月起,子女就讀準公共幼兒園者,家長每月繳費第1胎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第2胎2,000元,第3胎以上1,000元。
三、審酌全國準公共幼兒園所定各年齡幼生之收費項目及數額不一,為期各園各胎次幼生退費數額得較為合理,俾衡平家長權益及幼兒園營運;爰自111學年度起,準公共幼兒園幼生連續請假之退費規定,採(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就讀當月教保服務日數×幼生請假日數)予以退費,倘有餘數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辦理。
四、退費條件依據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
(一)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
(二)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假日)以上者。

※中途入(離)園收(退)費規定
以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實際就學日數比率計算。


相關檔案

範本-準公共幼兒園收據(111學年度後適用).odt


發布時間: 2022-05-16 13:28:30
發布單位: 學前教育科
發布者: 謝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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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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