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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檢送修正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快篩試劑須知」1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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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5393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該部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快篩試劑,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人數,提供學校公費快篩試劑,另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供地方政府及學校據以依循發放快篩試劑。

三、考量防疫物資有其存放條件,該部修正旨揭須知,學校得評估校內可置放空間、環境溫度及濕度、學校教職員生備用需求等,可透過校內相關會議討論,以公平、不造冊登記為原則,將快篩試劑適量發放予教職員工生,供學校教職員工生有需求時使用。

四、如有領取或逾保存期限之快篩試劑,請務必回報數量(附幼快篩試劑由國小統一管理,不需回報)。



相關檔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快篩試劑須知.pdf


發布時間: 2023-05-02 09:06:39
發布單位: 學前教育科-幼兒
發布者: 周子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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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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