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公共相關-有關準公共幼兒園112學年度收費明細情形表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備查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112.05.3日發文)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43條相關規定暨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幼照法第43條規定略以:「(第3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第4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三、貴園為與本府簽訂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之準公共幼兒園,有關準公共幼兒園收費說明如下:
(一)全學期總收費(含學費、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以各園辦理簽、續約之「因調薪而調整收費數額表」所列額度為合作之收費數額,該數額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二)交通費:有增列或調整需求之幼兒園,收費須經本府幼兒園收費訂定及調整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三)延長照顧費:家長依需求及意願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四)其他: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規定辦理,請各園詳填收費情形表細項及數額。
四、園所每月給家長之繳費收據,收據上需加註有下列字樣:
(一)第1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3,000元,第2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2,000元,第3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低收/中低收免繳費用,家長繳費與幼兒園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
(二)收退費依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三)本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起訖日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全學期以6個月計。
五、請各園於112年6月30日前將112學度收費情形表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各年齡層都需檢附)紙本,免備文報送本府備查。
範本-準公共幼兒園收據(111學年度後適用).odt
112學年度收費情形(修正版).odt
二、依幼照法第43條規定略以:「(第3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第4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三、貴園為與本府簽訂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之準公共幼兒園,有關準公共幼兒園收費說明如下:
(一)全學期總收費(含學費、雜費、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以各園辦理簽、續約之「因調薪而調整收費數額表」所列額度為合作之收費數額,該數額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二)交通費:有增列或調整需求之幼兒園,收費須經本府幼兒園收費訂定及調整審議小組審議通過。
(三)延長照顧費:家長依需求及意願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四)其他: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規定辦理,請各園詳填收費情形表細項及數額。
四、園所每月給家長之繳費收據,收據上需加註有下列字樣:
(一)第1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3,000元,第2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2,000元,第3胎子女每月繳費不超過1,000元,低收/中低收免繳費用,家長繳費與幼兒園原收費數額間之差額,由教育部支付。
(二)收退費依苗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三)本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起訖日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全學期以6個月計。
五、請各園於112年6月30日前將112學度收費情形表及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各年齡層都需檢附)紙本,免備文報送本府備查。
相關檔案
112學年度收費情形(修正版).odt
發布時間: | 2023-05-08 10:00:44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鍾燕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