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隔離治療相關費用支付對象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59274號函辦理。
二、有關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該中心111年12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637號函知,自本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教育部於111年12月13日臺教文(五)字第1112506182號函請大專校院宣導及協助境外生投保醫療險。
三、該中心業奉准於本年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如附件)。
國教署.pdf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pdf
教育部.pdf
二、有關COVID-19確診者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對象,該中心111年12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637號函知,自本年1月1日起,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在臺期間確診,其隔離治療期間相關費用由個案自行負擔。教育部於111年12月13日臺教文(五)字第1112506182號函請大專校院宣導及協助境外生投保醫療險。
三、該中心業奉准於本年5月1日解編,COVID-19同日調整為第4類傳染病,符合病例定義之COVID-19確診者,其隔離治療費用之支付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辦理,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含不具健保身分之非本國籍人士),其相關費用均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編列預算支應,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依據「衛生福利部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辦理。爰前揭函示自本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四、檢附教育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文(如附件)。
相關檔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pdf
教育部.pdf
發布時間: | 2023-05-16 08:53:48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周子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