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公告-有關私立幼兒園112學年度「家長繳費收據樣張」及「收費情形表」,請於112年5月23日前報送本府備查。(112年5月15日發文)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63093號函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3條規定辦理。
二、為落實前開規定,請貴園詳填「112學年度收費情形表」各年齡層幼兒收費,另有關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9目所訂「其他項目」,可依貴園需求自行增列,其收費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並經本府備查後始得向家長收取費用。
三、為使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用途符合規定,自112學年度私立幼兒園5歲幼兒學費取消每學期新臺幣1萬5,000元之限制,爰同意各私立幼兒園得於全學期總收費不變之前提下進行5歲幼兒各收費項目間數額之調整,並由本府逕予審核,免經本府收費審議小組審議。
四、檢附112學年度收費情形表1份。
112私立幼兒園-收費情形表.odt
二、為落實前開規定,請貴園詳填「112學年度收費情形表」各年齡層幼兒收費,另有關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9目所訂「其他項目」,可依貴園需求自行增列,其收費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兒園不得強制要求,並經本府備查後始得向家長收取費用。
三、為使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用途符合規定,自112學年度私立幼兒園5歲幼兒學費取消每學期新臺幣1萬5,000元之限制,爰同意各私立幼兒園得於全學期總收費不變之前提下進行5歲幼兒各收費項目間數額之調整,並由本府逕予審核,免經本府收費審議小組審議。
四、檢附112學年度收費情形表1份。
相關檔案
發布時間: | 2023-05-16 11:52:40 |
發布單位: | 學前教育科-幼兒 |
發布者: | 劉美莉 |